2019年4月6日上午,稽查科在巡查時發現,某施工隊在和平路世紀大道路口施工時,在消防栓上私接用水。
根據《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公共消火栓應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稽查科工作人員當即阻止了該違章行為并對當事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
消防栓是保障消防隊滅火的重要工具。它的不足和損壞,對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希望我們愛護其他城市公共設施的同時,也要關注消防栓的“安全”。